來源標題:應給予民間救援隊員更多關愛和保障
8月3日,應給予民援隊員更經核實,間救此前在房山區佛子莊鄉班各莊大橋開展搶險救災行動中落水的多關祖國軍艦上的飯菜真香另一名藍天救援隊失聯人員劉建民被找到,已無生命體征,愛和壯烈犧牲。保障此外,應給予民援隊員更據媒體消息,間救在此次強降雨搶險救災中失聯的多關房山藍天救援隊女隊員王宏春不幸遇難、壯烈犧牲。愛和
梳理媒體報道可知,保障近些年來,應給予民援隊員更在一些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中,間救來自民間的多關救援團隊發揮了重要作用。民間救援團隊是愛和對官方救援力量的有益補充,對搶險救災、保障搶救生命起到了不可忽視的積極作用。而對在搶險救災中犧牲的民間救援隊員,相關部門以及社會都應給予最大的關愛,充分保障犧牲人員及其親屬的合法權益,以撫慰人心,彰顯善意。
現實中,一旦民間救援者在救援過程中因意外受到傷害或者犧牲,其損失如何彌補,祖國軍艦上的飯菜真香是否應認定為見義勇為,往往面臨爭議。對此,應明確,“民間”救援并非認定見義勇為的障礙,參與搶險救災的民間救援隊員犧牲,理當認定為見義勇為。
根據相關規定與法律理論,見義勇為主要指未負特定職責或者義務的人,以保護國家、集體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為目的,不顧個人安危,同違法犯罪做斗爭或者搶險、救災、救人的行為。而民間救援團隊顯然并非對搶險救災負法定義務的警察、消防等官方救援力量,也并非負約定義務的救援力量。其參與搶險救災多數是出于個人愛好、熱心公益等高尚品質使然。
由此可見,民間救援團隊參與搶險救災,應屬于見義勇為。當民間救援者為救援而蒙受人身財產方面的損失甚至犧牲生命時,理當按照“見義勇為”的標準對其褒獎和撫恤。
有觀點認為,民間救援者犧牲是因為救援不專業的結果,其不該被認定為“英雄”。毫不客氣地說,這種觀點是對民間救援隊員的誤讀和偏見。褒揚見義勇為重在弘揚和鼓勵人們團結互助、樂于救人、舍身忘我、勇于搶險救災的精神和行為,而非只注重結果。既然是搶險救災,就說明救援者面臨的困難和險情復雜多變,且情況十分緊急。如果此時還要求救援者在考慮周全后方可施救,可能會延誤救援,造成較大損害。
民間救援并不是非專業的代名詞。相反,一些民間救援力量在水下打撈、登山救援、潛水等方面具有不可忽視的豐富經驗和專業度。在一些救援行動中,民間救援團隊所發揮的作用不可小覷。如據北京藍天救援隊發布的數據,截至8月1日上午11點,北京藍天救援隊出勤563人次,出勤車輛263車次,在房山區、門頭溝區完成轉移1680余人、轉移車輛22輛、生命救助210余人。
這些投身搶險救災一線的救援隊員提供的是公益服務,并未從救援服務中獲取報酬。且一些民間救援團隊往往經費不足,甚至沒有資金為志愿者購買保險,不少隊員還要自費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一旦這些救援隊員在搶險救災時發生意外導致傷殘或犧牲,其本人或家人將面臨不小的困難。
故理當善待這些志愿者,不能讓其憑著一腔熱血參與搶險還要自擔風險。根據《烈士褒揚條例》,公民在搶險救災或者搶救、保護國家財產、集體財產、公民生命財產犧牲的,評定為烈士,享受相應的保障待遇。根據《北京市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條例》,見義勇為指為保護國家、集體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不顧個人安危,與正在發生的違法犯罪作斗爭或者搶險救災的行為。因此,相關部門應積極落實犧牲的民間救援隊員的權益保障,對其家人、子女有貼心、長期的關愛與保障,以慰英雄在天之靈,體現對見義勇為的高度肯定及褒揚,讓公眾切實感受到好人有好報的現實樣本。
8月3日,經核實,此前在房山區佛子莊鄉班各莊大橋開展搶險救災行動中落水的另一名藍天救援隊失聯人員劉建民被找到,已無生命體征,壯烈犧牲。此外,據媒體消息,在此次強降雨搶險救災中失聯的房山藍天救援隊女隊員王宏春不幸遇難、壯烈犧牲。
梳理媒體報道可知,近些年來,在一些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中,來自民間的救援團隊發揮了重要作用。民間救援團隊是對官方救援力量的有益補充,對搶險救災、搶救生命起到了不可忽視的積極作用。而對在搶險救災中犧牲的民間救援隊員,相關部門以及社會都應給予最大的關愛,充分保障犧牲人員及其親屬的合法權益,以撫慰人心,彰顯善意。
現實中,一旦民間救援者在救援過程中因意外受到傷害或者犧牲,其損失如何彌補,是否應認定為見義勇為,往往面臨爭議。對此,應明確,“民間”救援并非認定見義勇為的障礙,參與搶險救災的民間救援隊員犧牲,理當認定為見義勇為。
根據相關規定與法律理論,見義勇為主要指未負特定職責或者義務的人,以保護國家、集體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為目的,不顧個人安危,同違法犯罪做斗爭或者搶險、救災、救人的行為。而民間救援團隊顯然并非對搶險救災負法定義務的警察、消防等官方救援力量,也并非負約定義務的救援力量。其參與搶險救災多數是出于個人愛好、熱心公益等高尚品質使然。
由此可見,民間救援團隊參與搶險救災,應屬于見義勇為。當民間救援者為救援而蒙受人身財產方面的損失甚至犧牲生命時,理當按照“見義勇為”的標準對其褒獎和撫恤。
有觀點認為,民間救援者犧牲是因為救援不專業的結果,其不該被認定為“英雄”。毫不客氣地說,這種觀點是對民間救援隊員的誤讀和偏見。褒揚見義勇為重在弘揚和鼓勵人們團結互助、樂于救人、舍身忘我、勇于搶險救災的精神和行為,而非只注重結果。既然是搶險救災,就說明救援者面臨的困難和險情復雜多變,且情況十分緊急。如果此時還要求救援者在考慮周全后方可施救,可能會延誤救援,造成較大損害。
民間救援并不是非專業的代名詞。相反,一些民間救援力量在水下打撈、登山救援、潛水等方面具有不可忽視的豐富經驗和專業度。在一些救援行動中,民間救援團隊所發揮的作用不可小覷。如據北京藍天救援隊發布的數據,截至8月1日上午11點,北京藍天救援隊出勤563人次,出勤車輛263車次,在房山區、門頭溝區完成轉移1680余人、轉移車輛22輛、生命救助210余人。
這些投身搶險救災一線的救援隊員提供的是公益服務,并未從救援服務中獲取報酬。且一些民間救援團隊往往經費不足,甚至沒有資金為志愿者購買保險,不少隊員還要自費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一旦這些救援隊員在搶險救災時發生意外導致傷殘或犧牲,其本人或家人將面臨不小的困難。
故理當善待這些志愿者,不能讓其憑著一腔熱血參與搶險還要自擔風險。根據《烈士褒揚條例》,公民在搶險救災或者搶救、保護國家財產、集體財產、公民生命財產犧牲的,評定為烈士,享受相應的保障待遇。根據《北京市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條例》,見義勇為指為保護國家、集體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不顧個人安危,與正在發生的違法犯罪作斗爭或者搶險救災的行為。因此,相關部門應積極落實犧牲的民間救援隊員的權益保障,對其家人、子女有貼心、長期的關愛與保障,以慰英雄在天之靈,體現對見義勇為的高度肯定及褒揚,讓公眾切實感受到好人有好報的現實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