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夏/文 近日,民營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首次審議了《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經濟該草案公開征求意見截止至8月24日。法保超700萬人涌入杭州 地鐵客流創新高
《刑法修正案(十二)》主要涉及兩個方面內容,護步一是入深將背信類犯罪擴張到集體、民營企業的水區工作人員;二是修改了行賄罪,總體上是民營加重了各罪的刑罰,體現了從嚴的經濟導向。
這兩方面的法保修法都與民營經濟高度相關,前者直接涉及民營企業的護步經營、管理人員乃至普通工作人員;后者在強調“行賄受賄一起打”和構建“親清”政商關系的入深大背景下,更是水區與民營企業的經營方式有重大關聯。
先說背信類犯罪。民營超700萬人涌入杭州 地鐵客流創新高所謂背信類犯罪,經濟是法保指為他人處理事務的受托人、代理人,為了謀求自己、第三人等人的利益,違背受托義務,損害委托人利益的犯罪行為。我國目前的《刑法》規定了多種背信罪,但主要涉及國有單位。比如此次《刑法修正案(十二)》涉及的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為親友非法牟利罪、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三類背信犯罪,原本都要求發生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中,涉及犯罪主體是國有單位的董事、經理、工作人員、主管人員等。此次修法,該類犯罪擴張適用到“其他公司、企業”,犯罪主體擴張到“其他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工作人員、主管人員等。
對于背信罪的修改,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沈春耀表示,“這次修改刑法,增加民營企業內部人員故意背信損害企業利益的相關犯罪,將進一步加強平等保護,為民營企業有效預防、懲治內部腐敗犯罪提供法律手段,積極回應企業家關切。”
筆者在實踐中也會遇到這樣的咨詢,民營企業的管理人員實施了諸如違規以公司名義給他人出具擔保造成公司損失的行為,但是公司老板對這種“損企肥私”行為卻無計可施。
就背信而言,國有主體和民營主體確實都會發生這樣的事情,需要刑法平等保護。但是問題是,民營企業中發生的該類行為,是否有其特殊性?即使是要動用刑罰手段,是否應該與國有單位背信罪有所區別?
有的專家學者就提出,對于民營企業內部的背信行為要優先運用民事手段,由企業內部解決,不得已才動用刑罰。而有的人則擔心,中國的民營企業管理本身不規范,現代企業制度尚未完全建立,尤其是在很多家族式企業中,各種利益糾葛在一起,如果入刑門檻過低,刑罰可能成為互相打擊的工具,造成打擊面擴大。立法的目的本來是保護企業的所有者,也就是股東。但是中國的很多民營企業,部分股東同時擔任董事、經理和主管人員等,這就會發生悖論,如果這些人實施了侵犯公司整體利益或者其他股東利益的行為,是否能定罪?他自己既是受托人又是委托人,定罪也可能面臨不少難題。
有的學者建議該類犯罪像侵占罪一樣,設定為“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也就是設定為刑事自訴案件,企業不向法院起訴,公權機關無法依職權主動查處。但是這也會帶來問題,即對于企業來說,提起刑事自訴,在證據收集等方面面臨很大難度,維權成本很高。希望經過征求意見和繼續論證,立法機關能給出較為妥當的優化解決方案。
就賄賂犯罪而言,此次修法擬加大對各類行賄行為的打擊力度。如增加規定了“多次行賄,向多人行賄”等六類從重處罰情形,涵蓋面很廣。所謂從重處罰情節,意味著一旦夠罪,如果具備這些情節,在調查和司法環節減輕處罰和出罪的可能性會降低。還比如,單位行賄罪中直接管理人員的法定最高刑罰由5年增加到了10年,這意味著一個人想通過以公司的名義行賄,從而逃避減輕個人責任的企圖變得不現實。
總之,涉民營企業經營類犯罪和賄賂罪的刑事法網越來越嚴密、越來越嚴格,刑法保護的改革進入深水區。對包括民營企業經營者在內的任何人來說,都要依法行事,合規經營,都要適應這種長期趨勢和新常態。
(作者系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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