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觀察網 記者 姜鑫繼規范銀保渠道之后,監管監管國家金融監管總局擬對保險銷售行為實施更為嚴格的重拳監管。

9月28日,規范iPhone銷量下降國家金融監管總局發布《保險銷售行為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保險擬對保險銷售的銷售售前、售中、強制售后行為分別進行監管,搭售并再度提及產品分級、探索銷售人員分級管理。分級《銷l辦法》擬在2024年3月1日起正式實施。監管監管

iPhone銷量下降

國家金融監管總局相關負責人表示,重拳保險銷售行為直接影響保險消費者權益,規范iPhone銷量下降近年來,保險監管部門收到了大量因保險銷售不規范導致的銷售糾紛投訴?!掇k法》明確了誰能銷售保險產品、強制怎么銷售保險產品、保險機構和保險消費者在保險銷售過程中各自要履行哪些義務,從前端對保險銷售行為進行全面規范,實現源頭治理,更好維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

iPhone銷量下降

三階段規范保險銷售行為

iPhone銷量下降

《辦法》共6章50條,將保險銷售行為分為保險銷售前行為、保險銷售中行為和保險銷售后行為三個階段,區分不同階段特點,分別加以規制。一是保險銷售前行為管理,對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業務范圍、信息化系統、條款術語、信息披露、產品分類分級、銷售人員分級、銷售宣傳等進行規制。二是保險銷售中行為管理,要求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了解客戶并適當銷售,禁止強制搭售和默認勾選,在銷售時告知身份、相關事項,提示責任減輕和免除說明等。三是保險銷售后行為管理,對保單送達、回訪、長期險人員變更通知、人員變更后禁止行為、退保等提出要求。

上述相關負責人表示,保險銷售行為是保險公司為了實現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而開展的一系列活動,是具有時間跨度的連續性行為而非時點性行為。為使被監管對象能夠更加清晰地把握保險銷售行為管理的要求,《辦法》將保險銷售行為劃分為保險銷售前行為、保險銷售中行為和保險銷售后行為。

保險銷售前行為是指保險公司及受其委托的保險中介機構、其他機構為訂立保險合同創造環境、準備條件、招攬保險合同相對人的行為。

保險銷售中行為是指保險公司及受其委托的保險中介機構、其他機構與特定相對人為訂立保險合同就合同內容進行溝通、商談,作出要約和承諾的行為。

保險銷售后行為是指保險公司及受其委托的保險中介機構、其他機構履行基于保險合同訂立而產生的保單送達、回訪、信息通知、檔案管理等附隨義務的行為。其中,保險銷售前行為與保險銷售中行為區分的關鍵點是:保險銷售行為的相對人是否特定化,以及保險銷售行為是否已進入就保險合同的具體內容進行溝通、商談,作出要約和承諾的階段。

產品、銷售人員分級監管

《辦法》中再度提及了分級監管。

例如,《辦法》明確要求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應當根據投保人的保險需求、風險特征、保險費承擔能力、已購買同類保險的情況以及其他與銷售保險產品相關的信息確定與該投保人匹配的保險產品類型和等級范圍,并委派合格的保險銷售人員銷售該等特定等級范圍內的保險產品。并相應首次提出了保險產品、保險銷售人員分級管理要求。

關于一些掛號出單的行為,《辦法》也進行了規范?!掇k法》第12條明確表示,主體公司的信息管理系統和核心業務系統不僅需確保數據準確、完整且更新及時,還要和錄入監管系統的數據能匹配。這對于一些將具體銷售事宜分銷給沒有牌照的小機構、團體以及個人的中介平臺來說,或將帶來一些影響。

此前,《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以負面清單的形式,為非保險機構不得開展的互聯網保險業務劃定了紅線,負面清單包括但不限于(1)提供保險產品咨詢服務;(2)比較保險產品、保費試算、報價比較;(3)為投保人設計投保方案;(4)代辦投保手續;(5)代收保費等。

同時,《辦法》對于一些捆綁銷售行為進行了規范。例如,第二十三條規定,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及其保險銷售人員不得使用強制搭售、信息系統或者網頁默認勾選等方式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

文章發布:2023-10-07

本文鏈接: http://rbbdpo.com/html/756d79923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