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標題:昆侖健康保險以案說險:正確理解保險法中的昆侖抗辯不可抗辯條款 做好如實告知 在保險消費者購買保險,填寫健康告知書時,健康解??倳吹竭@樣一個詞“兩年不可抗辯”,保險擦邊人的一天有很多人并不清楚這個詞到底是案說什么含義,甚至有些消費者會抱僥幸心理,險正險法認為只要“熬過”兩年不可抗辯期,確理保險公司就不能再解除合同,中的做好知萬一發生保險事故,條款保險公司非賠不可。實告其實,昆侖抗辯這是健康解保對“不可抗辯期”的誤解。接下來,保險昆侖健康保險就通過一則典型案例,案說為大家詳細介紹下《保險法》中的險正險法“不可抗辯條款”。 名詞釋義:《保險法》中的確理“不可抗辯條款” 不可抗辯條款,是指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即使其后果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危險的估計,經過一定的期間(一般為兩年),保險人不得據此解除合同?!侗kU法》第十六條規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兩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 即“不可抗辯條款”。擦邊人的一天不可抗辯條款的設立是為了防止保險人濫用合同解除權,有效保護被保險人長期利益。從這一條看是非常利于投保人的利益,但絕對不是投保人帶病參保的契機及理論點,有的業務員在展業時為了自身利益將這一點會說的很萬能,“只要投保超過2年,保險公司都會賠”,這種說法其實是一種很嚴重的誤導。 昆侖健康保險——案例體現 張女士在2018年7月8日單位查體時發現甲狀腺結節,同月去醫院進行了相關檢查并于2018年8月底在醫院門診進行了甲狀腺穿刺,病理診斷顯示甲狀腺癌。2018年9月7日給自己購買了我司一份愛無憂C款重大疾病保險,保額20萬。在投保時并沒有對投保前的體檢及甲狀腺穿刺情況做如實告知,投保后的兩年內一直在行藥物等保守治療并未行手術治療。2020年9月15日被保險人在醫院進行了手術治療,手術中病理診斷同樣為甲狀腺癌,張女士自認為合同已經超兩年,2020年9月28日張女士向我司申請重疾理賠,經我司理賠人員調查核實后發現張女士參保前就已經病理確診了甲狀腺癌,確診后十幾天向我司投保重疾險,投保及治療期間并未告知我司,2020年10月8日我司向張女士做出解約拒賠的決定并于第二天向張女士送達了理賠通知書。張女士接到我司解約拒賠的通知后以不可抗辯條款(《保險法》第十六條“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不接受我司解約拒賠的決定。 昆侖健康保險——案例解析 我司經過和張女士的講解和法律普及,最后張女士也接受了我司的解約拒賠決定,如果該案件雙方達不成一致將會上升至法律訴訟,訴訟時同樣根據《保險法》第十六條“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蛘咛岣弑kU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條“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經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即張女士故意隱瞞自身已確診甲狀腺癌的事實,在保險合同成立后兩年內行保守治療不通知保險公司,阻止保險公司知道解除事由的存在,在合同成立二年后隨即申請理賠,故意規避兩年時限,應視作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 江蘇高院關于審理保險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會議討論紀要20條:保險合同訂立時事故已發生,投保人就此向保險人作了不實告知,保險合同成立兩年后,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可抗辯期已過為由,要求保險人對該項隱瞞的事故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該案件張女士的主觀惡意已經很明顯,合同剛剛過兩年就進行了手術治療并申請理賠。 昆侖健康保險友情提示: 通過該案件可以看出,如果在投保過程中違背最大誠信原則,存在故意隱瞞,甚至構成欺詐,那么建立在誠信投?;A之上的兩年不可抗辯條款同樣也是不起作用的。在投保人申請理賠的過程中,對保額較大、存在爭議及有疑點的案件時,保險公司會進行嚴格的審核和調查。而投保人此前在正規醫院的體檢報告、門診檢查、醫保報銷記錄或者住院治療等資料記錄,很有可能被查到,從而產生理賠糾紛??傊?,無論是什么情況,昆侖健康保險建議投保人在投保時做好如實告知,不要片面的去理解不可抗辯條款,避免不必要的風險和糾紛。 在保險消費者購買保險,填寫健康告知書時,總會看到這樣一個詞“兩年不可抗辯”,有很多人并不清楚這個詞到底是什么含義,甚至有些消費者會抱僥幸心理,認為只要“熬過”兩年不可抗辯期,保險公司就不能再解除合同,萬一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非賠不可。其實,這是對“不可抗辯期”的誤解。接下來,昆侖健康保險就通過一則典型案例,為大家詳細介紹下《保險法》中的“不可抗辯條款”。 名詞釋義:《保險法》中的“不可抗辯條款” 不可抗辯條款,是指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即使其后果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危險的估計,經過一定的期間(一般為兩年),保險人不得據此解除合同?!侗kU法》第十六條規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兩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 即“不可抗辯條款”。不可抗辯條款的設立是為了防止保險人濫用合同解除權,有效保護被保險人長期利益。從這一條看是非常利于投保人的利益,但絕對不是投保人帶病參保的契機及理論點,有的業務員在展業時為了自身利益將這一點會說的很萬能,“只要投保超過2年,保險公司都會賠”,這種說法其實是一種很嚴重的誤導。 昆侖健康保險——案例體現 張女士在2018年7月8日單位查體時發現甲狀腺結節,同月去醫院進行了相關檢查并于2018年8月底在醫院門診進行了甲狀腺穿刺,病理診斷顯示甲狀腺癌。2018年9月7日給自己購買了我司一份愛無憂C款重大疾病保險,保額20萬。在投保時并沒有對投保前的體檢及甲狀腺穿刺情況做如實告知,投保后的兩年內一直在行藥物等保守治療并未行手術治療。2020年9月15日被保險人在醫院進行了手術治療,手術中病理診斷同樣為甲狀腺癌,張女士自認為合同已經超兩年,2020年9月28日張女士向我司申請重疾理賠,經我司理賠人員調查核實后發現張女士參保前就已經病理確診了甲狀腺癌,確診后十幾天向我司投保重疾險,投保及治療期間并未告知我司,2020年10月8日我司向張女士做出解約拒賠的決定并于第二天向張女士送達了理賠通知書。張女士接到我司解約拒賠的通知后以不可抗辯條款(《保險法》第十六條“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不接受我司解約拒賠的決定。 昆侖健康保險——案例解析 我司經過和張女士的講解和法律普及,最后張女士也接受了我司的解約拒賠決定,如果該案件雙方達不成一致將會上升至法律訴訟,訴訟時同樣根據《保險法》第十六條“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蛘咛岣弑kU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條“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經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即張女士故意隱瞞自身已確診甲狀腺癌的事實,在保險合同成立后兩年內行保守治療不通知保險公司,阻止保險公司知道解除事由的存在,在合同成立二年后隨即申請理賠,故意規避兩年時限,應視作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 江蘇高院關于審理保險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會議討論紀要20條:保險合同訂立時事故已發生,投保人就此向保險人作了不實告知,保險合同成立兩年后,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可抗辯期已過為由,要求保險人對該項隱瞞的事故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該案件張女士的主觀惡意已經很明顯,合同剛剛過兩年就進行了手術治療并申請理賠。 昆侖健康保險友情提示: 通過該案件可以看出,如果在投保過程中違背最大誠信原則,存在故意隱瞞,甚至構成欺詐,那么建立在誠信投?;A之上的兩年不可抗辯條款同樣也是不起作用的。在投保人申請理賠的過程中,對保額較大、存在爭議及有疑點的案件時,保險公司會進行嚴格的審核和調查。而投保人此前在正規醫院的體檢報告、門診檢查、醫保報銷記錄或者住院治療等資料記錄,很有可能被查到,從而產生理賠糾紛??傊?,無論是什么情況,昆侖健康保險建議投保人在投保時做好如實告知,不要片面的去理解不可抗辯條款,避免不必要的風險和糾紛。
文章發布:2023-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