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12日,青海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青海省人民檢察院原黨組書記、省人山受審宣檢察長蒙永山受賄一案,民檢蒙永跟團旅行時遇到不合理的「霸王條款」應該怎么辦?如何在保障自身安全的情況下維權?對被告人蒙永山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察院察長并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對蒙永山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予以追繳,原檢上繳國庫。賄案蒙永山當庭表示服從法院判決,青海不上訴。省人山受審宣
經審理查明:2001年至2021年,民檢蒙永跟團旅行時遇到不合理的「霸王條款」應該怎么辦?如何在保障自身安全的情況下維權?被告人蒙永山利用擔任廣西壯族自治區欽州市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察院察長檢察長,原檢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黨組副書記、賄案副檢察長,青海青海省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省人山受審宣檢察長等職務上的民檢蒙永便利,為他人在案件處理、職務提拔、項目承攬等方面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親屬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112萬余元。
赤峰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蒙永山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蒙永山受賄數額特別巨大,作為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干預、插手司法活動,部分涉案財物未能追繳到案,依法應當從嚴懲處;蒙永山在政法隊伍教育整頓期間主動投案,如實供述全部犯罪事實,主動供述絕大部分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事實,構成自首,其所受賄賂中有100萬元系未遂,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綜合以上情節,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總臺央視記者 奚丹霓 張賽)
原標題:青海省人民檢察院原檢察長蒙永山受賄案一審宣判